各系(部)处(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建金(2015)302号)精神,按照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为体现普惠和公平原则,允许已有自住住房但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取条件
1、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08年7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无提取记录的;
(2)、现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配偶贷款);
(3)、2014年7月1日以后在我中心未给其他职工提供贷款担保的。
2、能够提供本人、配偶或同户籍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仅限一套)。
3、本次提取公积金业务由财务处统一批量代办,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针对个人办理。
二、提取额度
按照职工提供房本所显示的房屋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提取金额。每套房屋累计提取限额最高为20万元。如果夫妻双方有多套房屋的,应视账户情况仅提供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证计算提取额度。拥有多套房屋的不累计计算。
三、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必须原件复印,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扫描件或照片打印件不予确认。
2、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除封面、封底外,其他各页必须复印完整)。
4、所有材料必须以A4纸大小提供,不允许装订。
四、具体要求
1、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业务,负责审核本部门职工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不接受个人报送材料。
2、此项业务经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步筛选我院有277人符合资格,具体名单可致电6585309进行咨询。
3、各部门报送材料需同时填报《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明细表》(附件),并要求由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明细表》“本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确认。电子版发送至财务处邮箱。
4、请各部门于2016年3月1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5、所有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因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全院职工无法办理,将承担相应责任。
6、财务处将全部材料整理汇总后,递交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批量提取手续。
7、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学院提供的提取材料核算提取金额,审核通过后委托银行向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拨付资金。
五、联系人
结算科:董海燕 ,电话: 6585309,电子邮箱:1243711637@qq.com
附件 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明细表
财 务 处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