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工商发〔2017〕8 号)要求,凡依法新增、取消工商登记事项的,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告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工商局,对后置审批目录予以更新。自治区商务厅向自治区法制办书面提请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进行调整,法制办审查后书面通知自治区工商局,现由自治区工商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函达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