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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系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17年03月10日 10:45   来源:   浏览次数:

体育系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学校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黄金城hjc30vip5678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是指,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课时费)。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个人申请、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报学校党委。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 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慰问生病、生活困难党员。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或在学校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按期向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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